云民发〔 2022 〕 100 号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 202 2 〕 1 87 号)精神,现将提高我县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717 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5 81 元。同时,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即:残疾人员每人每月 40 元;一至二级重残人员、患有重大疾病人员和 70 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 60 元,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每人每月 100 元(此五类对象不交叉重复享受,但属残疾人可同时享受残疾人员分类重点救助)。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全县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932 元。同时,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即:第一档为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300 元;第二档为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200 元;第三档为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50 元。
三、提高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与补贴标准。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1 582 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1 382 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1382 元,以后按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进行调整。
四、提高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县救助管理站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
五、调标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 202 2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六、 有关要求
(一)城乡低保调整后的标准由城乡低保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由县民政局、财政局负责按新标准按月打卡发放。
(二)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调整后的标准,由各乡镇(街道)负责按新标准按月打卡发放。
(三)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强化政策宣传,加强规范管理,确保社会救助金及时、精准、足额发放到位。
(此件公开发布)
浩博网络民政局 浩博网络财政局
202 2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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